http://www.sznews.com 2008-09-28 08:09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第33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制定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确定,并随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适时调整。
九种情形申请低保不获批
《办法》规定,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低保待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低保将不获批准:(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三)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八)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