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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房低保户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http://www.sznews.com   2008-09-05 08:06  深圳新闻网    【字号:  

 

问:《通告》发布之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最低收入群体。根据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所申报的收入水平,是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规定,该类家庭不符合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问:我市廉租住房的住户现状如何?

答:(1)部分家庭由于收入变化等因素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已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办理了退房手续,或办理了廉租住房转公共租赁住房的手续,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了租金;但也有少数家庭未办理任何手续。

(2)部分家庭不能按时缴纳廉租租金。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在下阶段工作中,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廉租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住户进行逐一核查、区别处理,切实保证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

问:《通告》发布之日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通告》规定,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手续或申请办理廉租住房转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通告》发布之日后,为申请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愿申请取消低保资格并且已经终止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在《通告》发布之日仍具有低保资格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符合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该类家庭可到市民政部门重新申请低保资格,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恢复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记者 董超文 李纬娜 通讯员 虞海霞)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编辑: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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