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09-04 13:59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亮点四:增加复核程序 不服认定可申请复核
早在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十六条便民措施已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但十六条便民措施只停留在措施阶段,没有上升到法规层次,此次新《规定》则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实际上是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案的内部监督环节。”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
来源: 公安部网站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