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08-21 08:37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办法》,参加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参加人员可到自选的两家综合性约定医院(可供选择的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及所有市属专科医院就医。就医时,门诊凭有效医疗证及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门诊结账单》记账,住院须持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住院结账单》办理有关手续。宝安、龙岗区的参加人员可到辖区内区、镇公立医院就医,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二、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就医时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账,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住院费用医院记账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经费自筹单位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三、家属统筹医疗年内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市内急诊、市外转诊、特殊检查治疗、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急危重病人使用进口药、输血等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该《办法》指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上述待遇:1.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2.实施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3.故意自伤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