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07-04 09:09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黄姓男子回到家后,愈想愈气,六岁的女儿也越看越不像他,反而鼻、眼、嘴有点像邵姓男子,就带着女儿到妇产科做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证实他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怀疑是妻子与邵姓男子所生,便控告妻子涉嫌通奸、邵姓男子涉嫌相奸。
检察官开庭时,邵姓男子坚称他不是女童的亲生父亲,检察官当庭采取邵姓男子的唾液,并检附黄姓男子所提出的血缘鉴定报告书,送“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结果证实邵姓男子也不是女童的生父。
不过任姓妇人在检察官侦讯时,坚称女童的亲生父亲是黄姓男子,质疑是DNA亲子鉴定搞错了。
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
台中地方法院襄阅庭长张国忠指出,岛内“刑法”修正性交定义时,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或“相奸”并未同时修正,仍是指男女性器的结合;本案任妇只为邵姓男子口交,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无疑是法律漏洞,成为出轨男女脱身的法宝。
通奸、相奸罪属二审终结,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于2003年召开座谈会,针对口交是否触犯通奸、相奸罪讨论,表决结果不赞同的居多。
来源: 台海网 编辑: 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