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提前退休,辞职可获补助,还可选择待聘择业
深圳新闻网讯 市人事局在指引中规定,如果这次改革中的在编人员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可选择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年龄工龄到期提前退休、待聘择业或辞职进行分流安置。
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至2007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会从严审批。指引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如果在编人员要求辞职,经批准后,单位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1个月基本工资额(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辞职人员自办企业的,还可享受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拒绝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能退休又不辞职的人,所在单位要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年的择业期,择业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择业期内可返回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择业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择业期满。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单位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可按标准领取辞退费。已经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均须通知其返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回单位上班。不按时返回的,可选择上述分流安置方式。 (记者 罗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