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3月27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进行终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孟繁良、桂季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莫思远因无法到庭,将择期宣判。面对终审裁定,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56岁的港人陈坤海向记者表示:深圳保护知识产权的魄力和力度让多年来悬在他胸间的一块石头落了地,超美将继续立足深圳,放手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拓展。
首届高交会成交项目
“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案标的物——“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曾是深圳首届高交会的第一个成交项目。“当时我一打听到这个项目,就预料到它有广阔的市场。”陈坤海回忆,1999年他了解到加拿大籍华裔专家JimmyTan(中文名陈远航)掌握到世界先进的“共晶滚球”润滑技术,立即与对方展开接触。当时的陈远航同样也是“搔首踟蹰”,欲在国内寻觅合作知音。
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月,陈远航作为高科技产权提供者与陈坤海签订《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香港超美公司,以该公司控股,在深圳成立一间生产公司。陈远航开发的产品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配方不得向外泄露。双方随后共同成立了超美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超美公司)和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超美公司)。
2001年6月,香港超美公司和深圳超美公司签订《“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约定生产技术为双方共同占有。2001年12月,“共晶滚球”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通过深圳市经贸局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被认为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产品的技术性能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深圳超美公司不仅制定了企业保密制度,而且与被告人桂季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包括产品配方在内的所有开发和生产方面的数据或方法以及原料名称、采购渠道等,均为该公司的机密。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知悉秘密的不同程度,还发放了保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