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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高峰与非高峰时段停车分开计费
2007年 01月 17日 14:44    深圳新闻网
 

    停车场收费新规出台,市民可打12315咨询

   针对停车场收费新政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深圳市工商(物价)局于昨(1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市民反映较集中的商住两用楼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商住两用住户可按住宅类办月卡

    《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注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住宅类的,应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标准;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注明的停车场类型为社会公共类的,经营单位应允许住宅业主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按月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公示,但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

    交警部门界定停车场性质

    对涉及停车场定性以确定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时,原则上以交警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依据。但《补充通知》也指出,如果交警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与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明显不符时,应以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确定停车场类型。

    住宅停车场临时停车日收费不得超限额

    《补充通知》还规定,在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如位于一类地区的住宅类停车场,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5元。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跨高峰与非高峰时段分开计费

    关于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时间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规定,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例如,某小车早上7点30分进入一类地区的上述停车场,早上10点出来,应先计满非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非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元,8:30至10点按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5元/半小时,收费4.5元,总计收费5.5元。反过来,如果晚上7点30分进入停车场,晚上10点离开,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属于高峰时段,应先计满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5元,8:30至10点按非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元/小时,合计收费17元。

    《补充通知》中还明确“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12315咨询。 (王鹂鸣 温文锋 )

 

 
(来源: 晶报) 编辑: 邓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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