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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为欺诈遮羞 房地产有多少秘密?
2006年 12月 05日 14:17    深圳新闻网
 

    新华网长沙12月5日电(记者 刘文杰)同样是关于购房人该不该向开发商交纳“燃气开通费”的官司,长沙市的两个区法院最近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使公开房地产成本的必要性再次凸显。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胜诉,理由是没有哪个部门规定应由买房人交纳“燃气开通费”这笔费用;雨花区法院却判决“燃气开通费”由业主负担,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天心区法院依据的是政策规定,雨花区法院依据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究竟孰是孰非?

    记者采访发现,所谓的“燃气开通费”,其实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一直向买房人收取的“管道燃气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而这笔费用究竟该不该交,买房人不清楚,也没有一个部门出来说清楚,成千上万的房地产消费者一直在不明不白地交纳着这2430元。

    一位律师对此解释说,即使合同中约定由买房人负担这笔费用,也是无效条款,因为燃气管道进房与水、电、通讯、路、绿化等一样,都属于最基础的设施。如果燃气管道建设需要收费,那么其它基础设施的配套是否也要另外收费呢?哪个房地产开发商能拿出证据来,证明燃气管道建设不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呢?

    目前在我国,商品房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大多数消费者糊里糊涂地吃亏上当。地刚刚挖了一个坑,就开始“预售”商品房;宣传单上的多少绿地多少大树,最后都变成了楼房;而交房后的“缺斤短两”现象比比皆是。老百姓倾其所有甚至债台高筑买一次房,成了人生一次大赌博。

    房地产成本是否应当公开之争已有多时,开发商认为不能公开的主要理由是,开发成本属于“商业秘密”。长沙市两个区法院对两起“燃气开通费”官司的判决却让人们看到,一些所谓的“商业秘密”不过是开发商进行商业欺诈的遮羞布。这些“商业秘密”被揭开之日,或许就是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公平之时。

   >>>>房价专题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王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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