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吴欣)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对侵犯创维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处罚金。
34岁男子谢某2004年5月开始担任创维公司硬件工程师,参与DVB-C机顶盒的研制;32岁男子吴某于2004年10月开始担任创维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DVB-S机顶盒的研制,二被告人均签有《保密合同书》。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某塑胶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三人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创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合作开发DVB产品。谢某遂利用其在创维公司担任DVB技术硬件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将该公司保密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创维公司,吴某则偷偷复制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
2004年12月两人离职后,化名来到王某投资的深圳龙岗某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创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开始研发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2005年7月生产出样机50台,将该种样机寄往国外20多家客户,案发之前已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曾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创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还利用创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吴某违反了保密协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创维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加以销售、使用,共同给创维公司造成人民币152.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